14 周岁的性同意年龄不仅是法律界限,更应被视为对成年人行为的强制性约束。性同意并非简单的 “愿意”,其核心在于知情权、风险识别能力及退出机制;未成年人常因缺乏性教育、社会支持及浪漫爱叙事的误导,难以在权力不对等的环境中行使真正的自主权。鲍某明案与《同意》等案例揭示了成年人如何利用年龄线与照顾关系将剥削包装为 “自愿”。法律保护的本质应从单纯的年龄划定转向对权力差的识别,通过完善性教育、建立求助通道及明确师生、监护人等特殊关系的边界,构建能够兜住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网,而非仅仅依赖一刀切的年龄数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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