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障碍设施的缺失不仅是物理障碍,更是社会对残障人士权利认知的滞后。通过回顾美国《建筑障碍法案》与《美国残障人士法案》的立法历程,以及日本 “蒙娜丽莎事件” 引发的社会反思,残障平权运动的核心在于将残障人士从 “被怜悯的弱者” 转变为 “享有平等参与权的公民”。朱迪·休曼与米津智子等活动家的抗争证明,无障碍社会的构建并非源于社会施舍,而是通过残障群体持续的抗争,推动了社会结构性变革。中国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时,应超越单纯的硬件改造,正视残障人士的主体性,将保障其平等参与社会的机会视为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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